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联盟名称:中国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 Big Data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Alliance,缩写为 BDTAA 。以下简称:大数据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简介
中国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营专业委员会、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共同发起,联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数据研究院、重庆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多家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投资机构成立的非盈利性组织,是集大数据标准研究制定、技术应用推进、产业链合作、人才培养和投融资于一体的合作服务平台。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联盟的根本宗旨是“服务”,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
联盟以会员单位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基础和纽带,发挥自身的资源平台和政府渠道优势,通过开展对大数据相关领域的产业信息分享、产业政策需求研究、技术咨询与人才培训、产业技术联盟标准制定、产品创新与资本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促进大数据产业生态链的深入发展。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职责
1.推进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信息交流
针对会员单位的共性需求,不定期举办技术论坛和交流活动,推动大数据相关领域的产业政策、技术动态和应用成果等信息分享和传播。
2.推进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和交易
研究政策需求,发挥桥梁作用,创新服务模式,致力于推进联盟成员单位大数据深入的合作和对外数据服务,提升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推进大数据的互联互通
通过推动大数据在数据定义、接口协议、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联盟标准与规范的制定,为大数据的规模化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4.推进大数据合作孵化机制
服务于产品创新的资本对接,服务于产业园、产业基金的配套支持工作。
5.开展大数据相关的咨询服务
发挥联盟专家智库的人才资源,在产业政策、技术应用和战略方向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6.推进大数据人才培养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联合各方资源,推动大数据相关人才的培养。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智库专家委员会、联盟秘书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联盟设立理事会、智库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联盟日常办事机构为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智库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技术行业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按照行业领域成立的大数据标准制定、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资本合作等方面事务性的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智库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推荐选举连任。
2.理事会的职责
2.1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2 批准和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2.3 推荐选举联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智库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2.4 听取和审议智库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2.5 根据智库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2.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2.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2.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2.9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2.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3.1 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知识产权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2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3 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4.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可推荐常务副理事长接任理事长,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5.联盟常务副理事长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由原派出单位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6.联盟副理事长
联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由原派出单位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七条 智库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智库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智库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行业发展、技术路线、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会员单位推荐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2.智库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立项和资金、政策支持;
2.2 根据大数据技术行业发展趋势,开展项目论证、监督、评审,检查和评定项目执行情况。
2.3 智库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4 定期召开联盟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技术难题;
2.5为政府和联盟会员提供高端顶层咨询,并通过智库平台协同企业向国家建言献策。
第八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1.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相关成员单位代表组成,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助理若干名。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智库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常设服务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2.秘书处的职责
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日常工作;
2.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4 负责协助联盟智库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2.5 管理联盟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2.6承办各种活动,组成成员单位参与相关展会、论坛、沙龙等工作;
2.7负责联盟与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高校院所、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沟通,建立联盟网站和内刊等,开展对外宣传;
2.8 与相关机构、高校、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
2.9为联盟会员企业和大数据创新孵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
3.联盟秘书长
联盟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推荐,副秘书长由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或推荐。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智库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
第九条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凡认可本章程,从事大数据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创新、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常务盟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成为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选派常务副理事长人选,享受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权利、承担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义务。
1.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章程条款;
1.2在大数据行业内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进步和行业发展;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推荐代表参加智库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可获得联盟支持组织大数据相关活动、论坛、会议;
2.6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7 依据联盟的有关章程条款,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2.8 获得联盟秘书处提供的一系列重点服务;
2.9 在一定条件下,可代理理事长行使职责;
2.10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发展,促进联盟运行机制的完善;
3.3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4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5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4.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5.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退出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的除名
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凡认可本章程,从事大数据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创新、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成为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选派副理事长人选,享受副理事长单位权利、承担副理事长单位义务。
1.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章程条款;
1.2在大数据行业内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进步和行业发展;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推荐代表参加智库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可获得联盟支持组织大数据相关活动、论坛、会议;
2.6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7 依据联盟的有关章程条款,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2.8 获得联盟秘书处提供的一系列重点服务;
2.9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发展,促进联盟运行机制的完善;
3.3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4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5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4.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4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br>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证书。
5.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退出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除名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
凡认可本章程,从事大数据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创新、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联盟理事,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受理事权利、承担理事义务。
1.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章程条款;
1.2在大数据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的进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理事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推荐代表参加智库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 依据联盟的有关章程条款,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2.7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理事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发展,促进联盟运行机制的完善;
3.3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4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5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4.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4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理事,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5.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数据技术研发、创新应用、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会员,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
1. 联盟会员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章程条款;
1.2 在大数据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进步和行业发展;
2.联盟会员的权利
2.1 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的权利;
2.2 参加智库专家委员会、联盟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
2.3 优先参与联盟内协作;
2.4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活动。
2.5 自主退出联盟的权利。
3.联盟会员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发展,遵守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参加联盟会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产业信息的共享交流。
4.联盟新会员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书;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并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决定;
4.2.3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会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5.联盟会员的退出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6.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提交秘书处核实并决定。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社会捐赠;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活动经费、项目经费;
(4)联盟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成果转化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2.会费的缴纳
(1)标准: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人民币 10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人民币 50000元;
理事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人民币 30000元;
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人民币 5000元;
观察员单位(企业编制)免费。
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促进会等非企业编制会员,或者理事会邀请的单位实行联盟年费减免。
(2)交费时间:
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之前将会费交齐,未经批准不交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联盟,不再享受会员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3)会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确定。
(4)新加入联盟的单位,在接到联盟正式批准加入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按上述标准要求交齐会费。
3.为了联盟业务更多、更好的开展,联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对于捐赠以及赞助的单位和个人,联盟将通过联盟网站、内刊等方式进行公开。
4.政府部门拨款资助、联盟经营和服务收入及其他正当收入,由财会人员入账,作为联盟的经费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
1.联盟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会务费
(1)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智库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专业委员会等会议的会务费。
3.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和技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培训的费用。
4.常设机构的办公、业务费用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2)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通信费;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费;
(4)办公用房及水电费;
(5)联盟网站、内刊运行维护费;
(6)专业报纸书刊费。
5.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联盟的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盟未注册法人之前,联盟经费实行由秘书长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在联盟取得法人账户后,联盟经费由秘书长依托单位统一转至联盟法人账户。
3.联盟常设机构及其所属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十六条 经费监督
1.联盟经费受理事会监督,秘书长每年将经费收支情况和年度预决算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2.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联盟效力说明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章程生效日期为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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